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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专业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 (七)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间相一致。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资料: 1.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主要人员等变更的,提供变更等相关材料; 6.年检年度内,代表工程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的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法规意见,代表工程不少于两个。 7.其它需出具的证件、资料。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由审批机关负责办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20日内,对企业资质做出年检结论,并记录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以下标准,年检结论为合格: (一)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承揽装饰装修工程业务; (二)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施工; (三)未发现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六)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能及时、如实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维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八)认真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达到用户满意; (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任何一项未达到标准的80%; (二)有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住宅装修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年检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