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商字[2002]7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闽清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通知

闽清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闽清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闽价[2002]商602号)文件精神,结合你县实际情况,现将同网同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闽清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522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50元。现行农村居民到户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50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你局制定,报省、市物价局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县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你县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你局提出意见,报我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水口库区移民电量、电价仍按省物价局闽价[2001]商字242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2年12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