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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州国税发[2002]29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和变更的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的批复

昆山市、吴江市、张家港市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局、市国税二分局:
  

  根据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发[2000]159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上报的二十户新办和变更的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资格,名单如下:
  
  一、新办的福利企业(共3户):
  
  1、昆山长风传感器厂
  
  2、昆山市金星镀锌厂
  
  3、昆山市好孩子儿童用品厂
  
  二、变更的福利企业(共17户):
  
  1、张家港市明珠车辆部件厂
  
  2、张家港市巨桥祥达毛纺织厂
  
  3、张家港市东莱福利毛线厂
  
  4、张家港市石化管件厂
  
  5、张家港市卫星化工厂
  
  6、张家港市三兴脱模剂厂
  
  7、张家港市澳洋精纺厂
  
  8、张家港市飞腾化纤厂
  
  9、张家港市苏沪锻造有限公司
  
  10、苏州市欣兴塑料厂
  
  11、苏州市吴中区龙盛金属制品厂
  
  12、昆山晟力印务包装厂
  
  13、吴江市荣东有色线缆厂
  
  14、吴江市铜罗染料化工厂
  
  15、吴江江通通信电缆厂
  
  16、吴江市坛丘华婷服装厂
  
  17、吴江市震泽金属型材厂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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