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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云政发[2002]113号),设立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履行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领导班子按正厅级单位配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是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省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起草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指标;对省政府与各地、州、市和有关行业、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考核,并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负责考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完成安全生产指标情况,按照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考核奖惩办法提出奖惩意见。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 (四)综合管理全省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负责组织全省范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检查。 (五)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六)负责对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重点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及验收;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全省重大危险源的评估、监控,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对外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协调、参与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鉴定,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国际间、省际间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间、省际间合作与交流;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负责起草全省有关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资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