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6
【实施时间】 2002-1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接上页]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