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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 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