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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实施方案 2001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和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及全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开展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当前有些地方乱采滥挖行为屡禁不止,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现象时有发生,生产矿山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全省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特制定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施方案。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认真坚决、从快从重”的原则,针对全省当前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整顿,及时纠正,严格规范,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实现全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 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主要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乱采滥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重点整顿的矿种:煤、金、铁、钼、菱镁、滑石、硼、玉石、地热和矿泉水。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内容 1.对未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以罚款;对屡禁不止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按无证采矿论处。 对不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4.非法承包、转让矿业权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 5.对乱采滥挖、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矿产资源浪费的,依法从重处罚,原发证机关要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对属于煤矿关井压产矿山的治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1]25号)及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7.继续清理高速公路、省级以上公路、铁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景点所在地,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大、中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的矿山,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 8.对污染环境、破坏植被的矿山企业及破坏耕地的砖瓦厂,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整改,逾期整改达不到标准的,无条件予以取缔。 9.采矿权人逾期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公安机关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继续采矿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按无证采矿予以处理。 10.对违反《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勘查、挖掘、贩卖古生物化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自查自纠、抽查阶段(从现在开始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