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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价费字[2002]307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3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中衡、轨道衡分类称重计量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管理,经商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地中衡、轨道衡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修订如下:
  
  一、各社会公正计量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申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公正计量行必须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中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收费工作。
  
  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与原主管部门真正彻底脱钩,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因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由委托方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签定正式服务合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不得依附和借助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不得强制委托方签定合同强行收费。各主管部门或具有垄断地位的部门、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服务或干预此项工作。
  
  三、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对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应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价费字[1999]第250号)中规定的必备条件把关,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手续;对外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在山西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法人资格证书。
  
  我省境内轨道衡、地中衡称重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核发;其它类型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许可证》仍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下发的晋价费字[1999]第250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管理权限,严格审核,把好发证关。
  
  四、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服务收费标准
  
  将地中衡、轨道衡大宗物料2元/吨收费标准按货物类别进行分类,并重新核定称重收费标准,其中,精煤为0.50元/吨,原煤为0.40元/吨。委托人可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以此标准为基础双方协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重新修订后的“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应严肃查处。对借垄断地位或与有关部门联手,强行服务,强行向货主、用户收费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必要时可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资格及吊销《收费许可证》。
  
  六、本文件从二0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执行。原山西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0]30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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