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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帮助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为逐步过渡到查帐征收方式创造条件。 (七)对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各局根据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只对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进行鉴定调整。 六、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缴清。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应完成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税务审核处理工作。 (二)汇算清缴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局要及时搜集、分析、反馈。市局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阶段性汇算清缴工作汇报会,并将反馈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保证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数据核实及对汇算清缴工作的建议一并以书面总结形式于2003年4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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