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48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集中保管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查扣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收取保管服务费的函》(桂打私综治办函[2002]1号)悉。为了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促进广西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查扣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的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沿海沿江地区打私综治办设置专门场地集中保管海关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在集中保管期间,向船主或车主收取的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限按附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集中保管场地的投资额、维护费用、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在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核定。
  
  二、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
  
  
集中保管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分类 收费标准(最高限)(元/艘/辆/天)
  
  一 载重量20吨(含20吨)以下的船舶30
  
  二 载重量21吨至100吨的船舶 40
  
  三 载重量101吨以上的船舶 60
  
  四 农用运输车15
  
  五 小轿车、大货车、油罐车20
  
  六 摩托车2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