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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9
【实施时间】 2002-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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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定每个审批环节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等要素。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标准,包括受理标准、审核标准、检测或实地核查标准、审定标准等。其中,受理标准是最基本的标准,应当是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的标准或条件,其他的审核、集体讨论、听证、检测验收、实地核查、审定等环节都是对受理所规定的标准或条件的真实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优劣性进行分析、鉴别、确认,不得在受理标准之外另附加条件。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责任即审批岗位的具体职责,以及审批的对象、范围、规模,要责任到人。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审批权限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职权,以及相应可采取的措施,要依照法定授权的原则规定相应的权限。
  
  要规定每个环节的时限。每个审批事项要有总的时限,要把审批事项的总时限分配到每个审批环节,各个环节时限之和不得超过总时限。
  
  为有利于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制定实际审批过程中使用的审批表、一次性告知文书处理单等,审批表应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收件时间、移交时间、处理意见和责任人签字等内容。
  
  三、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并严格执行纪律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各行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究什么、追究谁、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等内容,要从制度、机制上准确及时、宽严得当地惩处违规行为,真正把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一)明确需要责任追究的过失行为或违规行为。要根据行政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哪些行为是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过失行为或违规行为;同时要在审批责任、监督责任及审批后监督管理责任各个方面,明确哪些是过失行为,哪些是违规行为;并相应明确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明确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二)建立实施责任追究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岗位及其监督责任、监督权力、责任追究办法。
  
  要加强审批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岗位监督,加强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加强人事部门对业务部门的考核监督,加强监察部门的内外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根据不同审批事项相应规定监督检查措施。要明确规定每个审批事项经审定后原件回复申请人,复制件报上一级。上一级对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逐件检查,也可以抽查,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则按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省直单位监察机构要把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作为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对重要的审批事项,有计划地开展立项检查,同时受理群众投诉。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审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方法。根据责任人过失违规行为的性质以及情节轻重采取不同的追究办法。主要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追偿、行政处分、调离岗位、停职、责令引咎辞职等。
  
  四、工作步骤和要求
  
  省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各部门(单位)要在12月底前,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责任追究办法》,经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审改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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