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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认真做好撤并居民委员会的干部和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居民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国(境)外机构或个人采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活动要履行有关手续。 (三)及时解决换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完成社区规模调整。新建居住区要及时建立居民委员会,不具备建立居民委员会条件的,可先成立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待条件具备后再正式成立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社区规模调整后,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扩大,居民户数增多,加大了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各区县政府对合并调整的、家委会独立转制的、社区规模较大的以及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要给予特别关注,加强工作力量,使换届选举顺利进行。要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提前化解矛盾。对选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首都社会稳定。 (四)加强培训和信息报送工作。对指导选举的工作人员和居民选举委员会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使其掌握换届选举工作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考和试岗实习工作,做好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岗位培训。建立换届选举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随时向区县政府报告选举情况;区县政府每周向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区县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要对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普查,市民政局要对全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抽查。本着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各区县政府要于2003年7月10日前,向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