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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5
【实施时间】 2002-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扶贫助学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扶贫助学工作,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解决我省贫困群体子女上学难问题,省政府决定,通过筹措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寒窗基金”、开展“爱心助学”活动、捐建希望小学和资助5万名家庭特困学生等行动,深入开展扶贫助学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2年省政府新增1500万元扶贫助学专项资金,要求各市配套共1000万元,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的中小学生完成学业。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筹措。用于资助贫困、受灾地区以及城市特困家庭基础教育阶段因困辍学和困难家庭学生学杂费、书费等必要费用。扶贫助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解困助学、规范发放、公正公开的使用原则,由省、市财政部门设立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专户。省安排下达的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直接拨入省财政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专户,各市财政部门根据省核定的配套资金额度,汇入省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专产后,由省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市财政专户。其他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可直接汇入同级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专户。
  
  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是:小学生平均每学年200元,初中生平均每学年350元,高中生平均每学年800元,对特殊困难的学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资助标准。
  
  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的分配数额实行一年一定的补助办法。省政府视各市、县(市、区)使用情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补助数额。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扶贫助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2002年省政府新增1000万元“寒窗基金”,要求各市配套共1000万元,资助当年考入国内公立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辽宁籍学生进入高等学校学习,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寒窗基金”由省、市政府共同筹措设立,在省、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省、市、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大“寒窗基金”的总量规模。按照专款专用、解困助学、优惠借款、政策减免的原则进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寒窗基金”借款额度为每个学生3000元,对特殊困难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寒窗基金”借款实行按期偿还原则。借款的特困学生一般应在毕业后两年内按借款额的50%偿还。
  
  “寒窗基金”的分配数额实行一年一定的补助办法。省政府视各市、县(市、区)使用情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补助数额。
  
  各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寒窗基金”使用管理和回收的具体办法。
  
  三、2002年省政府安排1000万元资金,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爱心助学”活动,解决特困学生的吃饭问题。省将按每个学生全年300元标准拨付特困生助学补贴,由学校按每个学生全年400元配套补贴。“爱心助学”补贴对象为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校学生。
  
  要逐步探索并完善特困生补贴的发放办法,确保将补贴首先用在特困学生吃饭上。对已实施校园餐卡管理的学校,由财务部门将补贴划入特困生餐卡中;尚未实施校园餐卡的院校,要建立特困学生助学餐卡制度。省属学校的助学资金,在安排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时,由学校按学费收入10%的比例安排,通过省财政专户拨入学校与省财政补助的助学专项资金共同计入学校助学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院校应建立特困生生活补助档案,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以院系为单位将特困生的评定结果张榜公布,以增强评定工作的透明度。
  
  四、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资助5万名特困学生的扶贫助学行动。2002年,全省范围内开展的“献爱心送温暖扶贫帮困活动”,资助了5万名特困中小学生。2003年要继续开展这一活动。各地要按每个中学生全年300元、小学生2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为尽快落实助学资金,各市要从财政、民政部门有关资金中解决一部分扶贫助学专项资金。同时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党员、干部、职工积极捐款,或与特困生结对子。
  
  五、2003年省政府拟组织捐资3000万元,捐建60所希望小学,每所50万元,以改善贫困地区办学条件。捐建希望小学,是扶贫助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克服各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建校资金及时到位。民政、教育、建设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打破常规,减免建校中的有关收费,在设计、工程质量等方面要严格坚持标准,按期开工和完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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