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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4
【实施时间】 2002-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月先按不高于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的数额预付,待年终考核结算后,再兑现应得基本年薪。
  
  效益年薪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考核批准后兑现。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经营者效益年薪以现金形式支付部分不得超过40%,其剩下部分应以风险抵押金或股份的形式支付。
  
  企业经营者除领取规定的年薪外,不得再从企业领取岗位津贴、福利等其它工资性收入。企业经营者应按当期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年薪收入由其本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持股制度。实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的企业,要按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专户储存,利息续存。
  
  实行经营者持股制度的企业,要按不低于其效益年薪的60%,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总金额,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证券管理机构进行托管。经营者任期届满前,股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转让,股权的表决权由企业国有股代表代行,持股人享有股票分红、增配股的权利,股票红利当年支付给经营者本人。
  
  对经营者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和持有的股权,在经营者任期届满时,经离任审计确认,经营者的历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属实的,可将风险抵押金和股权一次性归还给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应对其重新考核,并按实绩相应核减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和持有的股权。
  
  五、建立年薪制试行工作的配套制度
  
  (一)加强考核管理,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经营者的经营业绩,由企业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其中集团公司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以合并报表为依据。对因经营者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资产不能保值、职工平均工资下降及其他重大经济损失的,或不依法纳税和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发放效益年薪。情节严重的,还要相应扣减基本年薪和进行经济赔偿。扣减后的基本年薪一般不低于当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对违反规定,在年薪之外领取其他项目的工资性收入和弄虚作假的经营者,除收回多领取的年薪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外,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视损失程度,给予处罚,损失严重的,扣除所存风险基金及所持股权。
  
  (二)建立企业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对经营者除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兑现的年薪收入5%以内的比例建立经营者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待经营者退休后,方能兑现。如经营者退休前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受行政撤职或开除党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擅自离职等,应取消其享受该补充养老保险的资格。
  
  (三)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可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也可参照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内部年薪制,年薪水平可比照经营者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无论实行何种分配办法,都应根据各自责任和风险大小,拉开分配差距,并按照其业绩考核结果兑现。
  
  (四)规范经营者业务经费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规范经营者收入渠道,并按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逐步实现经营者业务经费货币化、工资化。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增强经营者业务经费的透明度。
  
  (五)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经营者年薪制方案和年薪收入的考核兑现,要公正、公开,接受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的监督。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兑现及持股情况,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告。
  
  附表:企业经营者效益年薪计提表(略)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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