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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3-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接上页]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审查意见不相一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并统一编入《沈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组织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被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二)被本机关制定的新文件所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三)与改革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规范的内容已完成或者消失,或执行主体已变更或者消失;
  
  (五)其他原因应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1日发布的《沈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试行办法》(沈政办发(198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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