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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2002]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国外直接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二)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珠海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工作,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项目扶持,还用于改善来珠海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珠海服务、讲学、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专窗,并在珠海人力资源网站开辟留学回国人员主页,为留学人员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重点介绍我市人才供求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信息、企业发展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第八条 需要接收留学人员的事业单位,编制已满的,经编制部门批准允许超编安排,以后逐步调整到编制内。
  
  第九条 留学人员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如因职数问题未能安排职务的,可按硕士享受副科级、博士享受正科级待遇供给。
  
  第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岗位职数和指标的限制;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事局根据其在海外的学历、资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可免费将人事行政关系挂靠在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并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聘请留学人员短期或不定期来珠海工作,被聘请人员需要申领《珠海市人才居住证》的,按《珠海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的暂行规定》进行办理;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在我市工作期间可享受我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或同职级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珠海市人事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留学人员在珠海工作但未落户珠海的,可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的证明,申请办理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入户;留学人员在香洲区范围以外就业的,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的户口可落户在香洲区。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需要入小学、初中读书或入托的,市教育局和有关学校优先给予安排办理入校、入园手续,并免收正常书杂费以外的费用;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本市学校中考时,可享受“三侨”(港、澳、台)子女入学规定的最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来珠海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入住珠海市留学回国人员公寓;已参加房改的留学人员,单位改制后,继续保留本人住房产权,原住房产权单位免收因服务年限未满应缴纳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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