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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机局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最近,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2]8号),针对当前全国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机监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农机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农机安全集中整治活动的开展,全面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源头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农机监理工作。要以牌证核发、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审验、农机事故处理、异动登记为重点,制定和完善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行政违法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权力约束制度、审批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农机安全监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辖区管理的规定,严禁违规跨辖区核发牌证、驾驶证等违章行为;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包办、中介、代办农机监理业务;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必须是取得《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或国家经贸委公告的产品,要严格控制农用运输车的管理范围,杜绝为最高设计时速、最大设计总质量、载重量、外形尺寸、发动机功率等超过标准的农用运输车、六轮农用运输车、大吨小标的农用运输车、农用载重汽车以及非法拼装车、未经检验合格等不符合规定的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规定,严格驾驶(操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工作,禁止为未经培训、考试的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要认真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杜绝只审证不检机、不审人的现象发生;认真执行补发证件的挂失规定;安全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乡镇农机管理人员不准单独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农业机械牌证和驾驶证。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事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根据我省农机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农机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机型的有效驾驶证。对于持有农机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农机监理部门在其副证上加盖准驾机型记录。(2)对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在其行驶证副证上盖“检验合格至×××年××月有效鲁×(××)”长条章;对审验合格的所有驾驶员,一律在驾驶证副证上盖“审验合格至×××年××月有效鲁×(××)”长条章,两章规格均为60×6mm。(3)从现在起启用农业行业标准“农业机械驾驶证”和“农业机械行驶证”。
  
  三、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要结合开展“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和行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要利用农闲时间,深入乡村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机手的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水平。要重心下沉,深入县及县以下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检查和排除事故隐患。对违章行为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行为。对非强制性的服务项目,要本着机手自愿的原则,服务与收费得当,禁止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机手负担。各地农机安全生产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办。
  
  附:
  
  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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