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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2]95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期以加强主要江河防洪工程建设和珠江河口整治为工作重点。达标加固北江大堤、西江干堤景丰联围段、广州市城区防洪(潮)堤、深圳市防洪堤,珠江三角洲的江新联围、中顺大围、樵桑联围、顺德第一联围和佛山大堤,以及惠州大堤、东莞大堤、韩江南北堤、梅州大堤;加大珠江河口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门水道和蕉门水道整治力度,要以清障为主、辅以清淤和适当的控导工程措施,确保珠江河口行洪纳潮功能,改善北江三角洲的水环境。
  
  二、加强海堤达标建设。Ⅰ级海堤:深圳海堤、中珠联围、汕头大围的潮水标准要按100年一遇潮水位设计;Ⅱ级海堤:汕头苏溪围、牛田洋海堤、海门湾大堤、一八围、广州番顺围、江门烽火角围、珠海西区海堤、汕尾红草马宫海堤、台山海堤、阳江海堤的潮水标准要按50年一遇潮水位设计。
  
  三、认真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列入1999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的水库,各地应加快除险加固的进度。其中列入国家重点病险水库名单的水库,应确保其3年内完成除险加固计划。各地对辖区内的病险水库应按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除险加固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及其职责。对于规划内尚未能列入基建加固计划的病险水库,各地应组织力量,抓紧前期工作,争取早日立项建设。
  
  四、加快城市防洪排涝建设要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前提下,把防洪排涝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排涝标准:特别重要的城市市区,采用20年一遇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的标准;重要城市市区、中等城市和一般城镇市区采用10年一遇最大24小时设计暴雨1天排完的标准。
  
  五、重视水土流失治理。各地要因地制宜,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条件,促进山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全面推进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快我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预防监测和保护体系建设。
  
  六、各市应按照省的统一标准加快进行以信息采集、通讯系统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三防指挥系统的规划设计和立项工作。已建或新建、在建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工程,其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工程监控和管理信息系统未达到工程管理和运用要求的,工程管理单位应抓紧补充完善。
  
  七、加强西江、北江、东江、韩江中下游等河道和珠江三角洲河道的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和堤防工程安全。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的通知》(粤府办〔2002〕88号),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来砂量与开采量基本平衡、保证防洪和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则,限定采砂量。
  
  八、加快防洪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按照“十五”计划和水利现代化建设的安排,有序地重点组织做好重点江河堤围的加固达标工程的前期工作;面上防洪工程项目要依据防洪规划,统筹安排好今后一段时期项目建设计划,选好一批近期项目,认真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有防洪工程项目要按照基建程序严格立项审查,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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