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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榕价费字[2002]10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3]公字293号)、《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核定福州市有线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公字17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3年1月起,各县有线电视台有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每月每户13元,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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