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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02]18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出租车司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文明行车;不准拉帮结派,不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不准擅自集会,聚众闹事,妨碍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出租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应按规定带齐车辆行驶、营运有关证件,无资格证、服务证的司机不得参与营运。
  
  十三、出租车司机要按规定着装,仪表端庄;保持车辆干净,车内卫生,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按规定插放服务证、张贴标志。
  
  十四、出租车司机对乘客要做到语气亲切,文明礼貌,使用规范服务用语,微笑服务,尊老爱幼,帮病助残,拾金不昧,乘客下车时及时提醒乘客携带随身物品。
  
  十五、出租车司机要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按表收费,使用专用票据,做到常备零钱,方便乘客。
  
  十六、出租车司机应选择便捷合理路程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不得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标志;不得无故拒载。
  
  
汕头市交通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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