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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农业厅:制定全省农林、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农林渔业的迅速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发展,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农业高科技项目,加速民族地区的科技兴农;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扶持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时,对民族地区给予优惠照顾,促进少数民族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项目的组织、评估、论证及资金落实上,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关心和支持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为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和技术,开发新产品。 省交通厅:编制全省交通行业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时,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积极帮助民族地区改善交通条件;加强对民族地区交通技术人才的培养。 省农行:结合本行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制定全省贷款计划和规模时,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协调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贷款规模、匹配资金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帮助民族地区落实发展基金,解决民族地区的资金困难问题。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全省扶贫攻坚计划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的实际,给予倾斜;安排和审批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时,对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给予重点照顾;关心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在扶贫中遇到的难题。 省统计局:支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搞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统计工作;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省人事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艰苦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省外贸厅:制定全省外贸发展规划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民族地区对外贸易的规划和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外贸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积极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搞好外贸生产企业、外贸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的出口创汇工作;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外贸企业参加各种对外贸易洽谈、交易会等。并帮助民族地区引进资金和培养对外贸易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省司法厅: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省民政厅:做好民族地区的边界勘界、行政区划工作,加强边界地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制定优惠政策,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的民政福利企业发展;指导民族地区的双拥工作,大力开展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社会救济工作,督促民族地区安排好特困户群众、残疾孤寡人员的生活;指导民族地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省文化厅: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设施,逐步完善民族地区文化网络;安排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以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指导和组织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负责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并在评定职称时给予照顾。 省教育厅: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助省招生委员会制定、落实在大中专院校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照顾政策;探讨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民族院校和各级各类学校民族部(班)的工作。做好省内外民族教育对口协作、支援工作;检查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省科技厅:根据党和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民族地区的科技推广体系,搞好实用科技的普及、培训和示范推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地区建功立业;采取特殊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