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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21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改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最近,市财政局组织对全市水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区县(市)没有将民政部门收到的水改资金及时划入财政水改资金专户;部分镇一级的基层单位没设专户、专帐核算水改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有些水改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不规范,不少项目没有招投标;已完工的水改项目供水量不足,水耗过高,群众普遍反映水价偏高,部分居委会有层层加码的情况。对上述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水改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把关,管好用好水改资金,确保其真正成为“民心工程”、“阳光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府(2002)7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水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水改资金合理使用,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截留、挪用、损失和浪费。
  
  二、设置专户、专帐对水改资金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各区县(市)民政局要对收到的上级安排以及本级募集的水改资金进行清理,对仍滞留在民政部门的水改资金余额,务必于今年12月20日前全部划入本级财政部门水改资金专户,并对支出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纳入财政部门水改资金专户统一核算。各有关镇政府要组织对水改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对多方筹措的水改资金要全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水改资金专户,进行统一调配,并设专帐核算收支情况。地方水改配套资金尚未到位的单位,应按市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并在今年12月底前划入水改资金专户。
  
  三、进一步加强对水改工程建设的管理、监督。水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各区县(市)进行公开招投标,设备购置一律通过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市建设局要对全市水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堵塞工程质量管理漏洞。纪检监察、质检、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对没有招投标的工程以及工程质量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改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加强对认捐资金和实物财产的跟踪清收和管理,将实物捐赠视同现金捐款进行统一管理。对实物捐赠应出具捐款收据,由实物使用单位验收,并入水改资金专户核算。对已认捐、但尚未到位的水改资金,应落实有关部门跟踪,及时将收到的认捐款划入本级财政部门水改资金专户,确保资金的统一管理调配。
  
  五、完善供水管理体制。对已完工的水改工程,要加强供水管理,做到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两分开”,尽量降低水价。水改工程应通过加强管理,精打细算,尽量降低水改工程造价。对已完工的水改工程项目要建立精简的供水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和管理费用,通过降低水耗、管理费用等办法尽量降低水价,不得从水价中提留收取管理费。同时,各区县(市)应制订水改工程保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水改管道。
  
  六、各地要对本地水改资金使用情况、违规纠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2002年12月31日前报告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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