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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面商一般可采取上门走访的形式,也可以通过举行座谈会、研讨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十一)几个单位共同办理建议、提案,有关单位要互相配合。主办单位应积极主动地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协办意见,共同参加与代表、委员的面商、座谈等活动。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 (十二)承办单位在收到“两会”建议、提案交办单后,一般应自交办会议召开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因情况比较复杂,在限期内难以答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提出延办申请。经交办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办理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复,待有结果后再作补充答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自交办之日起 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确需延期办理的,应报请交办部门同意。 (十三)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十四)向代表、委员答复建议、提案,应以直接收办单位的名义行文答复,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要直接寄送代表、委员或党派团体;联名提出的,要分别一一抄送附议人。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代表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还应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十五)建议、提案的答复要表达准确,文字简洁,用语谦逊,有针对性。行文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的程序和格式(见附件7、8,略)。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加注办理类别标记,即:“A”(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已解决)、“B”(所提建议被采纳,有关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C”(所提建议、问题因条件、能力所限近期尚不能解决)、“D”(所提建议未被采纳或留作参考)。答复件附注处应注明联系人(承办者)姓名和联系电话。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十六)答复件要附寄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统一制发的征询意见表。联名提出的,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建议、提案的领衔人。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由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复送的代表、委员反馈意见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凡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应将不满意意见即告承办单位,由承办单位重新进行办理,并自告知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向代表或委员作出答复。 四、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对建议、提案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有关课题的调研,反映重要信息,提出工作建议。 (十八)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办理工作负总责,并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由办公室承担,并应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综合、联络等工作。 (十九)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工作。每一位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亲自协调办理l件重要建议和1件重要提案。各承办单位的领导也应直接参与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 (二十)各承办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办理制度和奖惩办法,规范办理程序,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有章可循,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十一)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答复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办理期间实行周报制。承办单位每周五将一周来的办理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周一将上一周全市办理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告市政府领导。办理工作完毕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并作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代表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级政府要及时向本级人大、政协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的作用,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检查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完成,努力提高办理质量。要切实抓好答复事项的跟踪落实,凡答复承诺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事项,各级督查部门要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落实进展情况。 (二十三)市人大、政协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单位负责人要如实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意见,接受指导。 (二十四)市政府办公厅要与市人大代表工委、政协提案委一起对办理工作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提建议、提案的代表、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五)办理上一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十六)本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