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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应及时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随军家属名单报当地民政部门,核定后,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 八、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劳动保障部门允许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其档案可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保管并减免各项费用。 九、各地要对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当年随军家属就业率较低的城市和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