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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2]86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状管位有差异,或可能对地下管线运行及维修产生不良影响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与管线监管单位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涉及安全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大面积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的,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线监管单位,管线监管单位须在接到监护要求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对管线监管单位提出的监护意见,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迅速处置。
  
  第十六条 对原有地下管线位置不明的,各管线监管单位应现场配合施工单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线监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时,应指导施工单位的开挖作业,阻止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开挖行为;发现威胁地下管线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在未提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措施前,施工单位不得进入现场或盲目施工。
  
  第十八条 管线事故发生后,管线监管单位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并将抢修路段位置、设施损坏情况及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管线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相邻地下管网事故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管网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线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施工中积极使用科技新成果和新技术的;
  
  (二)在工程建设施工中质量优良,提前完成工期的;
  
  (三)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安全成绩突出的;
  
  (四)举报他人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威胁地下管线安全或隐瞒地下管线损坏事故的;
  
  (五)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便民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三)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无视档案管理规定,不编制或不及时提供竣工图,绘制综合管线图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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