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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3-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5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2)[失效]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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