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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价证[2002]45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184号令清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评估)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政府184号令《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和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加强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现就清理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评估)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一项严肃的价格行为,是国家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涉案财产价格鉴证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资产价格评估,其政策性、严肃性、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很强。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184号令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抓好省政府令的贯彻落实,以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2、注销价格鉴证机构工商登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原设立的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机构(认证中心),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其从2003年起办理注销和变更为事业法人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2003年起对此类企业不得通过年检,并限期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3、清理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除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外,其他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对各类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要结合2003年营业执照年检等全面进行清理。过去已经核发营业执照的要重新核发或变更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取消“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评估)业务”;新办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按此规定审批经营范围。
  
  4、取消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相应的收费资格。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评估)的资格被取消后,相应的从业收费资格也应取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重新进行审核,从2003年起,一律取消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评估)的所有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5、要加强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价格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违规经营及收费者,有关部门应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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