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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2]310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的监控,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日常管理,加大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推行力度,规范和提高金税工程的数据利用和质量,从而提高我市金税工程工作的运行效率和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必须按时完成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的安装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的紧急通知》(青国税函[2002]306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局下达的2002年第3批安装计划的要求,按时并力争提前完成我市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的安装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在取得资格认定后必须立即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2002年12月16日前,市局将商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名单通过NOTES信箱下发各基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各基层局应核对名单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未安装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同时通过各种渠道通知企业。
  
  二、各基层局应对已安装防伪税控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使用情况和电脑版专用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过程监控,随时掌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商贸企业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管理部门管理员岗位必须先行审核并在《查验发票使用明细帐》上签字后,发票发售岗位方可出售发票。
  
  三、各基层局必须严格规范金税工程数据管理和利用。尤其是金税工程发票稽核岗位在录入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时,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每月上传数据前必须与CTAIS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按规定已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要及时修改,确保交叉稽核系统中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正式和临时一般纳税人数据的准确性。2002年12月16日上传数据前,必须对已转正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数据进行修改。市局将通过交叉稽核系统进行数据校验,对未改正的,将给予通报。
  
  四、各基层局要继续加强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青国税函[2001]35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2]57号)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审核、审批。市局将通过电子邮箱把自2001年以来使用百万元版以上(含百万元版)的企业名单下发到各基层局,请各基层局认真对照名单进行检查,对本单位有超过审批限额限量违规发行的情况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明电[2002]52号的通知规定,2003年上半年所有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不再使用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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