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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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