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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第三条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第五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六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第十条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第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第十四条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