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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委办发电[2002]3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3
【实施时间】 2002-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工作的补充意见

[接上页]

  五、探索可行办法,认真解决农村承包地撂荒问题
  
  各地对农村承包地撂荒问题要积极探索解决办法。可以选择耕地撂荒较多的乡镇进行试点:对荒芜已达两年的耕地,在告知承包人的前提下,由发包方暂时收回,作为集体经营的机动地。发包方对这部分机动地,实行直接经营或招标出租,不再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为了减轻发包方经营机动地的压力,在发包方集体经营期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半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机动地经营收入作为集体收入,用于社区内的公益事业和农田基本水利建设。被收回承包地的农户,若今后确实无其他收入来源,在本轮承包期内的一定时间间隔后,可以向集体申请重新承包原来的承包地。具体间隔时间,由各地根据情况自定。农户重新承包后,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对此,各地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坚决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收回非撂荒地;防止名义上收回但实际未收回而逃避农业税的做法;合理确定集体招标出租经营的期限,以利农户重新承包。各地要注意研究、解决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耕地撂荒问题的其他办法,确保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不断增加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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