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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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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要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
  
  困难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历来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把解决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摆在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困难企业参保办法,逐步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是对部分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制订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社会医疗救助基金可通过当地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二是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要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的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各地要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重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的建立,特别是财政支持机制的建立工作,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困难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破产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特困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费的,各级财政要拿出财政兜底和财政垫支的具体办法,以确保我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使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政策落到实处。
  
  五、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
  
  目前,部分县区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各地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医疗保险的资金投入,把按时足额拨付财政供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作为一项硬指标,年初必须将其列入财政预算,按季或按月拨够,不留缺口,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转。对以前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研究解决办法,最迟要在今年底前解决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欠费问题。同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设备维护和运行等方面的投入,改变医疗保险管理手段落后的现状。
  
  六、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统筹基金积累率较高的地区,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基础上,要逐步降低参保职工门诊和住院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比例,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种。要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项目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用的比例提出具体指标。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管理职权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违约责任。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简化参保人员就医手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为参保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价廉的服务。
  
  七、进一步加大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
  
  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及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坚持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建立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制度、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使广大职工群众拥护改革,支持改革,积极参与到改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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