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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136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企业数据信息查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

  
  《关于申请核定企业数据、档案查询收费标准的报告》(辽工信字[2002]1号)收悉。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及所属各市信息中心在对用户提供企业数据查询有关信息服务时收取相关费用,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企业登记数据库查询费:每次每户收取50元。省内跨市查询每次每户加收30元,跨省查询每次每户加收50元。查询全省某行业的经营情况收取行业查询费300元。
  
  2、企业登记电子档案查询费:每次每户收取80元。跨市查询每次每户加收20元,跨省查询每次每户加收50元。
  
  3、书式档案查询费:每次每户收取100元。
  
  4、资料打印、复印费:纸每页1.50元,A3纸每页2.00元。
  
  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需要查询企业有关档案资料,凭单位介绍信免费查询。
  
  二、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与企业登记、年审等行政管理行为挂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有效期一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报批。
  
  四、各有关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领取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接受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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