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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为了加强全省港政管理协调工作,在省交通厅内设省港航管理局(副厅级),不增加编制,人员在厅内调整。 (三)财务管理体制 1.从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广州、汕头、湛江港定额上缴中央利润的办法,改变三个港口“以港养港、以收抵支”的财务管理体制,改按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港口下放后,三个港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指标以零基数划转。1998年至2000年已上缴省(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精神进行清算核实后,全额返还港口企业,用于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 2.各港口现有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划转接收市国有资产管理。移交的资产、债务等具体财务指标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00年财务决算数为准。需要进一步调整或核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计划、理货、引航、公安管理体制按照国办发[2001]91号文的规定执行。广州港出海航道的引航在条件成熟时,可缩短过渡期,成立一家独立公正的、为进出该水域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服务的引航机构承担。 四、扶持措施 (一)纳入省管理的三港基建、技改项目,省在统筹安排的原则下,给予适当的优先照顾。 (二)汕头港已建成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债务1.54亿元问题,由省、市财政及港口企业按五、三、二的比例负担解决,市和港口企业负担的债务资金落实到位后,省的资金才给予安排。广州、湛江港的债务由接收市和港口企业自行解决。 (三)汕头港需分流安置的富裕人员可享受与所在地其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的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汕头市政府列入省财政分配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专项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包括学校、医院、社区计划生育等)问题,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要求交通部解决的有关问题 (一)继续支持下放我省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下放我省港口基础设施目前仍比较落后,普遍存在码头深水泊位少,航道水深不足等问题,与腹地经济需求有较大差距,港口建设和改造任务十分繁重。请交通部继续加大对下放我省港口的基础设施投入,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继续维持现有的资本金投入比例。 (二)提高下放我省港口建设费返还比例。考虑到下放我省港口的实际情况,请交通部将港口建设费金额返还比例提高到60%。主要理由:一是下放我省港口负债较多,资产负债率均在50%左右。截止2000年底,广州、汕头、湛江港负债分别约达22亿元、9.6亿元、9.56亿元,企业还本付息任务艰巨;二是目前港口建设任务繁重,筹措建设资金困难;三是广州、汕头均为河口港,航道回淤严重,疏浚维护困难;四是湛江港历史包袱沉重,迫切需要扶持。 (三)继续给予广州港出海航道维护资金补助。广州港出海航道是广州港的生命线,属国家重点航道。在双重领导体制下,该航道的维护资金(每年约4000万元)由广州港(原黄埔港部分)每年按港务管理收入的25%约2000万元上缴给交通部,不足部分约2000万元由交通部负责安排解决。广州港下放后,考虑到该港的实际困难,请交通部继续按原额度给予资金补助,即每年2000万元,不足部分由我省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