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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闽建规[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抓紧做好近期城乡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规划局、园林局、公用局,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管理处):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建设部等九部委和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以下简称《九部委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闽政(2002)42号,以下简称《贯彻通知》),分别就贯彻《通知》精神作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好《通知》、《九部委文件》和《贯彻通知》,是当前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必须抓紧做好的城乡规划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抓紧编制、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按照《九部委文件》要求,要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十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和备案工作。近期建设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近期安排,是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要按照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要求,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考虑本地区资源、环境、财力条件和城乡建设重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搞好“十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凡未按时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补充、完善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按照《九部委文件》和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要求,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已批准或上报审批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补充、完善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正在编制或今后编制的各项城乡规划都必须按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凡未明确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查或审批。
  
  三、抓紧编制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要按照《九部委文件》要求,遵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对城镇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好城乡结合部详细规划,统一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
  
  四、搞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按照《九部委文件》要求,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编制和报批工作;其中现已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应在2003年7月1日前完成上报工作。连城冠豸山、屏南鸳鸯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今年底前完成编制和报批工作;新批准的福州鼓山、将乐玉华洞两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1990年以前编制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在2003年底前组织重新修编。已批准或上报审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未划定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必须按《九部委文件》要求补充划定核心保护区;正在编制或今后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均须按要求划定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凡不符合要求的,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查或审批;凡未按要求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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