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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2]19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5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了有效地支持和配合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妥善和规范处理好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促进改制工作的整体推进,现对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制前的事业单位为非房地产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土地仍作为改制后延续单位的自用土地,其土地处置方式:
  
  (一)改制转企时,土地使用权列入改制资产的,地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进行评估,土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土地资产直接计入改制总资产。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核准的土地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的使用者,土地出让金上交市财政。
  
  (二)原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性质,改制转企时不列入改制资产的,土地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剥离后由新的使用者租赁使用,租金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土地年租金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1998〕128号)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首期租期不超过五年。
  
  二、改制前的事业单位为房地产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土地资产列入改制资产,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1.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政府参照邻近地区土地拍卖价格确定出让价获取的土地,改制转企时其土地使用权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或政府参照拍卖价格确定的出让价计算土地资产价值,不再进行评估。
  
  2. 原单位经批准以其他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一律按规定由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二)土地资产不列入改制资产的,按取得土地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剥离处置,直接交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待后由政府按供地计划适时推向市场,土地出让金上交市财政。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和核准问题。土地资产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国家规定以2001年1月1日南通市城市土地价格调查初步成果为依据,参考市场因素进行评估,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对事业单位改制的土地处置方案要合理制定。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国有土地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确保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得到规范有序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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