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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社保发[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1999-06-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2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将部分窥镜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br /  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深社保发[2002]4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内窥镜
   检查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
   (1999年5月18日深社保发[1999]40号)
  各分局,各约定医院:
  随着诊疗技术发展,我市使用纤维内窥镜进行诊疗的项目日益增多。为了逐步解决参保患者对这方面的医疗需求,经广泛征求约定医院的意见,并对使用内窥镜做手术的医疗费用做了认真的测算及研究。现决定将我市部分技术较为成熟、运用较为普遍的内窥镜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内窥镜名称及手术适应症
  (一)腹腔镜。适应症:胆囊疾患、腹腔原发肿瘤、肝胆管结石、消化道出血等。
  (二)前列腺电切镜。适应症:重度前列腺疾患、膀胱肿瘤。
  (三)胸腔镜。适应症:液气胸、心包疾患、肺大泡性肺气肿、肺结核瘤等。
  (四)纤维椎管镜。适应症:椎间盘突出症、椎管狭窄、腰椎小关节穿孔等。
  (五)耳、鼻、喉纤维镜、鼻内窥镜。适应症:肿瘤、鼻出血、异物、声带息肉、声带小结、鼻窦疾患。
  (六)输尿管镜。适应症:输尿管结石、输尿管狭窄、膀胱结石。
  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记帐标准
  (一)使用以上内窥镜检查或治疗的仪损费按《深圳市医疗收费标准》的规定,收费标准为胸腔镜2000元,其它均为1000元。
  (二)手术及麻醉费按常规手术费标准记帐。
  (三)手术所使用的布类、外用生理盐水、消毒用药品以及其它一次性材料等按该项手术费标准的20%记帐。
  以上三项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在职职工记帐90%(退休人员记帐95%),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自付5%)。
  (四)此类手术使用进口特殊贵重器材较多,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的费用应由个人负担。为此,凡手术中使用进口器材的,其费用由病人先垫付,然后凭约定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手术器材明细清单及有效发票到社保局报销50%,个人自付50%。
  三、几项具体规定
  使用内窥镜做手术,技术要求高,手术中使用的器材较复杂,医疗费用也比常规手术高,为此,对有关问题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病历中应有详细手术记录并将各项费用列明,以后我局将对所有做此类手术的医疗保险病人的病历进行检查,对违反收费标准规定的费用概不偿付。
  (二)对滥用内窥镜检查治疗或严重违反收费标准的约定医院或有关科室,将取消其对医疗保险病人进行内窥镜检查治疗的资格。
  (三)约定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必须向医保病人解释进口器材费报销50%的规定,在征得病人同意并签名(保存在病历内备查)后方可实施,避免术后结帐时因费用问题引起争议。
  四、本通知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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