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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02]71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审计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12日

  
  
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精神,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有效地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目标
  
  变革传统的审计观念、审计手段和审计方法,建立和实施新型的审计模式,采用高新技术手段和适合的监督方式,增强审计机关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查错纠弊、规范管理、揭露腐败、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廉洁高效政府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实施审计监督的对象,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财经信息系统”)、相关的电子数据及有关事项。
  
  审计机关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采取事前事中审计与事后审计相结合、动态审计与静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网络远程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审计监督,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要进行时时动态监督。同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使用的“财经信息系统”及提取电子数据的接口、相关的电子数据,“财经信息系统”的运行环境、管理机制、内控制度,以及“财经信息系统”向审计机关备案情况等进行审计和日常性监督检查。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监督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的审计模式。为实现审计关口前移,提高审计机关动态监督能力和预警能力,实现审计机关之间网络联查、协查,提高审计机关的协同监督能力,通过信息化建设,建立起以财政审计为主体,预算跟踪加联网核查的新型的审计模式。
  
  各级政府要重视审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认真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通过政务网联接审计信息网络所涉及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政务网管理部门要为各级审计机关之间及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之间建立审计信息网络提供通道和接入服务。
  
  审计机关要在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审计机关分别建立数据中心、接收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各级政府会计核算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的财会资料数据信息及有关信息。同时,省级审计机关要建立与审计有关的CA认证中心,用于识别和判定电子数据网络报送和访问的身份及其控制,确保财会资料数据信息的安全。
  
  (二)实行备案制度。被审计单位应用的“财经信息系统”,均应在使用前,以及系统变动前,向审计机关咨询,并将该系统必要的技术资料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其中,在全省范围内销售或在全行业、整个部门推广使用的,应向省审计厅备案;在省内某一行政区内销售或在地方、部门(行业系统)推广使用的,应向该行政区的审计机关备案;由被审计单位自行开发使用的,应向其主管审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包括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数据字典及为审计机关设置的电子数据接口资料等技术文档资料;系统情况简介(开发销售单位介绍、软件开发过程及基本功能介绍、市场销售情况和用户名单等);用户操作手册、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样本;系统验收(鉴定、评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意见等。此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被审计单位启用、变动、废止“财经信息系统”,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必要的资料,包括“财经信息系统”的开发(购买)情况报告、系统验收(鉴定、评审)报告、功能简介,系统变动情况以及电子数据接口情况、应用环境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情况等。此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自本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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