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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上报我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巫溪物价[2002]108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县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县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69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原万县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调整巫溪县电力销售价格的批复》(万市价工[98]51号)同时废止。 四、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并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实施。对同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巫溪县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