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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工字[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调整后有关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特急价格[2000]1702号)和《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2]58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于2002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吉省价工字[2002]8号)。该文件对农业用水的计量收费及农民监督有关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现将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布署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省内各类国管灌区。
  
  二、调查内容
  
  1、灌区名称及基本情况
  
  (1)灌区定额。(2)实际灌溉面积。(3)实际灌溉用水量,其中区间水量、回归水量。(4)定价标准。(5)实际执行价格。
  
  2、灌区现供水计量方式及收费情况。
  
  3、建立农民用水监管组织及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况。
  
  4、灌区实行四公开,即:“水价、水量、水费、面积”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落实情况。
  
  5、关于对农业水价调整后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时间及要求
  
  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搞好本地情况调查,并在3月20日前将本市、州的具体灌区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工价处。
  
  联系电话:8581599
  
  联系人:杨崇仕 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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