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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吉省价收字[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吉卫函[2002]35号)收悉,去年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的试行收费标准(吉省价收字[2001]16号文件),从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看,各考点均反映收费标准偏低,特别是实践技能考试收不抵支,普遍存在拖欠实践技能考试机构费用的现象。为保证我省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如下:
  
  一、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每人220元,其中:报名考务费110元(含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取的40元),实践技能考试费110元。
  
  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每人180元,其中:报名考务费70元(含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收取的30元),实践技能考试费110元。
  
  三、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参照以上标准,即执业医师220元,执业助理医师150元执行。
  
  四、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和执业医师注册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2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工本费为每证5元,执业医师注册费为每人25元。
  
  五、收费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六、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16号)即行废止。
  
  八、上述收费标准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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