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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34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族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族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受教育人口大幅度增长,初步形成了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我省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教育基础相对薄弱,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其他各类教育相对迟缓;二是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改革进程缓慢;三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四是教育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有待改善;五是少数民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就学和升学等。加快发展民族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大局出发,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民族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民族教育置于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二、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发展目标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确立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坚持以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扶持、发达地区和有关部门、学校开展教育对口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目标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不断提高“两基”水平,巩固扩大“两基”成果,突破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瓶颈,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与智力支持。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快基础教育信息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力争在“十五”期间,民族地区(主要指19个民族工作重点县,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和设有民族中学的县、市,下同)学前一年和三年受教育率分别达80%和50%以上,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15周岁人口基本都能完成初等义务教育;初中入学率达92%以上,初中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90%(含结业学生),高中阶段入学率接近或达到当地平均水平;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非文盲率达95%,全面扫除15—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得到普遍开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民族教育发展步伐
  
  (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划,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快少数民族中高级人才的培养。设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政策,统筹规划,重点发展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县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突出教育“两基”重中之重地位,加大投入,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建设好民族中小学和民族乡所在地中小学,加快教育“两基”巩固提高进程;科学规划,合理调整民族中小学布局,使其在校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达到30%以上,将民族中小学办成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基地。乡(镇)政府要加大教育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法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严格控制辍学。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使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各地要重视流动儿童少年中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暂住在各地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就学、升学方面享有与当地常住少数民族学生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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