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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意见

[接上页]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申报的材料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编制由省编委办负责审查;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查;经费来源及执法保障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其余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市政府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市政府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重报。
  
  2.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决定。
  
  (三)决定。
  
  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以“决定”形式批准发文。
  
  四、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多个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调整,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申报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本级政府做好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编制、财政、人事、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要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处罚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重视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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