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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拟成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具体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二)审查。 1.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市政府申报的材料按下列分工进行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编制由省编委办负责审查;执法人员的考试考核录用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查;经费来源及执法保障措施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其余材料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 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市政府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要求市政府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重报。 2.审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提出综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决定。 (三)决定。 省政府审查同意后以“决定”形式批准发文。 四、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涉及多个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的重新调整,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求高。申报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好本级政府的参谋助手,协助本级政府做好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实施。编制、财政、人事、建设、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设区市和县级市政府要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处罚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归并的要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重视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向省政府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