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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02]268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区撤镇建街撤村建居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02]21号)精神,为加快城市化进程,保障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与对象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等6区(含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二)本意见适用对象为:
  
  1.上述范围内城市(镇)规划区(其中海曙、江东、江北指国务院1999年批准的我市1996年至2010年城市建设规划,今后如有修改,按批准后的规划,下同)内所有的村;
  
  2.上述范围内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符合下列撤村建居条件之一的村:
  
  (1)因土地征用等原因被一次性整体搬迁的村;
  
  (2)现有的集体耕地人均不足0.2亩的村(人口数按确定村发展留用地时该村上一年年底应享受本村土地承包权的在册人数确定)。
  
  二、基数确定
  
  村发展留用地的基数按2001年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的10%计算。
  
  三、土地性质
  
  村发展留用地可以保留集体所有土地性质,也可以先依法征为国有,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预留的,免交地租(即土地出让金剔除征地补偿费、国家税费和配套费后的余额)。
  
  村发展留用地跨村异地安排的,应先依法征为国有。
  
  四、选址安排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城市(镇)规划,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用于工业、仓储的,应按城市(镇)规划,进入工业等园区。
  
  五、土地用途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以解决该村社员的生产、生活保障。村发展留用地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凭经营等多种方式。
  
  村发展留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房开发。
  
  六、使用处置
  
  村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直接投资开发,也可以选择留用地指标变现形式。选择指标变现的,可有偿转让,变现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已投资开发的村发展留用地(除划拨土地外)也可以有偿转让。
  
  村发展留用地及指标的转让收入必须先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
  
  村发展留用地不得用于村合作经济组织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的抵押和担保。村发展留用地(包括留用地指标)的转让及本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留用地抵押,必须经所在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并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同意。
  
  经批准转让的村发展留用地或发展留用地指标,可以由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回购。
  
  需要转让的村发展留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应先依法征为国有,并办理出让手续。
  
  七、相关管理
  
  村发展留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各区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必须将村发展留用地指标落实到村。要建立台帐,加强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市国土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规划和核定。
  
  村发展留用地应按规定审批。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手续。
  
  2002年1月1日后已批准的村发展留用地计入发展留用地额度。
  
  规划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村发展留用地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注明“村发展留用地”。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鄞州、北仑、镇海区可在不突破本文规定的时间、比例限度的前提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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