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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土地一级开发合同》、计划和规划的批准文件等进行。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八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负责筹集。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对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市审计、市监察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应做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组织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不得受理计划、规划和建设等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