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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记过或者撤销相应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计划免疫和消毒的;
  
  (二)采购、供应、出售、使用过期或者伪劣疫苗的;
  
  (三)隐瞒或者延误疫情报告的;
  
  (四)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出具检疫证明、不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的;
  
  (五)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
  
  (七)非法使用免疫标识和检疫证、章、标志的;
  
  (八)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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