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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52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人工用材林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五、强化人工用材林科技支撑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建设,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林木种苗新品种引进与驯化、良种选育、林木定向遗传改良、优良乡土树种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研究,以进一步优化树种结构,培育后备资源,提高用材林的种苗供应质量、水平和多样性。
  
  (二)各级林业和科技管理部门在实施林业科技计划项目时,要重视支持我省主要造林树种群体的建立和多世代育种工作,商品林培育技术研究领域优先支持纤维材、胶合板材、实木家具材和珍贵用材林的定向培育,注重解决人工用材林培育和采伐中遇到的诸如地力衰退快、水土流失等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技术问题。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取的育林费中要安排3-5%资金,专项用于林木定向培育技术研究、营林实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和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试验示范林建设,加快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营林生产的科技含量。
  
  (四)鼓励林业科技人员推广应用林业新品种、新成果、新技术、新工艺,以各种形式创办人工用材林试验示范基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有偿方式参与人工用材林建设。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净收入的30%可归个人所有。
  
  (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人工用材林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服务,帮助经营者不断提高人工用材林经营的水平和质量。
  
  六、加大人工用材林资金扶持力度
  
  (一)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速生丰产林建设资金、林业项目贴息贷款以及其他政策性贷款,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重点用于扶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
  
  (二)允许用材林经营者以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人工用材林建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抵押的林地、林木,在权属登记、林木采伐等方面的管理。
  
  (三)新建或扩建以木竹为原料的加工项目的,应落实原料林基地建设资金,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同步进行。
  
  七、规范人工用材林建设管理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人工用材林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工业原料林基地的认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人工用材林建设,协调解决人工用材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人工用材林建设。
  
  (二)对新造人工用材林,在经营者取得合法林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应在造林当年验收合格后出具造林验收合格证书,作为林权所有者的临时凭证和兑现人工用材林有关政策的凭证。
  
  (三)各种经济组织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营造的人工用材林,须报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单独建立营林档案。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外商参与人工用材林特别是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维护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加强对人工用材林建设工作的领导
  
  组织实施植树造林是《森林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大力发展人工用材林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以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发展人工用材林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领导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状,积极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确保我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为实现生态省和林业现代化建设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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