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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02]115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招标成立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各三级医院:

  
  为了落实2002年北京医政工作会议精神,完善我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体系,规范不同学科的诊疗行为,我局决定在我市三级医院范围内,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在北京市成立若干个市级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通过建立“中心”,力争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全市各级医院在同一专业上统一质量标准、促进同类专业的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努力探索出一条行业自律的新路。
  
  为了使投标单位更准确地了解“中心”的职责和具体工作,便于投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构成
  
  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设置在中标医院。“中心”以中标医院为主体,该院相关专业科室作为中心的主任委员单位,中心的成员由主任委员单位在全市本专业的专家中选拔产生。
  
  二、投标单位的条件
  
  (一)投标单位为三级医院。
  
  (二)投标单位的相关专业学科处于国内或本市的先进水平。学科带头人有开拓精神;有管理经验;有大局观念;致力于本专业的不断发展,而且注重质量管理。
  
  (三)投标单位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领导机构,有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和持续质量改进的具体措施。
  
  三、招标形式:
  
  具备投标条件的投标单位书写投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文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中标单位。每家投标医院可以同时投标两个“中心”。
  
  四、评标方式:
  
  评标前,专家将对投标医院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而后集中评标。评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以简单多数最后确定中标单位。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回避制度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专家以及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评标时,实行投标单位专家回避制度。
  
  六、中标通知及中心专项经费
  
  经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后的一周内,由北京市卫生局向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布中标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每家中标单位将获得该中心启动和今年专项经费20万元人民币(经费使用暂行规定见附件)。
  
  七、投标文件内容
  
  (一)投标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投标申请书:
  
  1、医院概况;
  
  2、投标单位相关专业在国内或本市的优势所在、定位资料、人员资质构成;
  
  3、本通知第二条第(二)、(三)款中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拟聘请的相关专业专家名单。
  
  (四)拟定“中心”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改进的具体措施。
  
  八、“中心”的职责
  
  (一)制定本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标准及考核方案。
  
  (二)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该专业实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考核和评估,针对本市该专业的考评结果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
  
  (三)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讨全市本专业质量现状,发布会议纪要;每三个月向北京市卫生局汇报工作进展。
  
  (四)了解、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最新进展。协同市医学会,组织本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本专业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
  
  (五)年终将全市本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北京市卫生局,为社会公示打好基础。
  
  九、受聘于“中心”专家的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医生具有高级职称,护士和技师等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在本专业的学术上具有一定的造诣、学术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十、有关规定:
  
  (一)“中心”中标单位实行年度评议制度,采取评标专家评议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中标单位任期一年。经评议合格可连任。专项经费按年度发放。
  
  (二)“中心”中标单位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地改善本专业现状,经评标专家评议认定,北京市卫生局批准,该“中心”将被撤销,并由市卫生局对社会公示。原“中心”在限期内将所得专项经费全额交回北京市卫生局。“中心”将另行招标。
  
  (三)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直接领导为市卫生局。
  
  附件: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专项经费使用暂行规定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专项经费使用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健康发展;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专项经费,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心”经费的管理
  
  1、专项经费由中标单位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2、中标单位应建立专项经费帐簿和固定资产帐簿;
  
  二、“中心”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中心”聘请专家制定质量控制和改进的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方案的相应支出;
  
  2、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的交通补助、误餐补助以及劳务补助;
  
  3、人员培训以及资料准备所需费用;
  
  4、“中心”用于质量控制和改进的日常办公费用;
  
  三、设备购置
  
  在保证日常工作支出的前提下,中标单位报请北京市卫生局批准后,可为“中心”购买质量控制和改进的相关设备。
  
  四、“中心”的主任委员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筹划,每年任务完成后,认真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总结,报北京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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