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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发[2002]364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2-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 税 所 得 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二、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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