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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为加强旅游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省旅游局成立规划评审工作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规划的副局长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处长担任评审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规划财务处。由国家和本省旅游规划专家及省直相关厅局领导或专业处室负责人员组成规划专家评审组,对市(地)旅游规划,全省十大旅游景区及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规划进行评审。 十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及评审重点内容。市(地)及十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县级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的选定,应做到省内外专家结合、中青年专家结合、旅游与相关专业结合、旅游与相关部门结合。其中,具有研究员、教授职称、博士学位者不宜少于1/3,本省或本地区专家不宜少于1/3,行政管理部门代表不宜多于1/3,生态环保部门的专家或者代表必须要有一个,部门代表原则上不应担任专家组长。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达到3/4以上(含3/4)同意,规划方可通过评审。旅游规划文本、附件和附图,原则上应在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之前送达各评审专家。特殊情况下,不应晚于3个工作日之前。旅游规划评审专家应尽可能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如邀请不甚熟悉规划区情况的专家参加,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评审专家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应限定,如需约定,应当在30分钟左右为宜,确保评审专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 评审专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技术标准,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对规划文本相关内容进行技术评定,提出参考性技术意见,并围绕规划的目标、定位、内容、结构和深度等方面重点审议。评审重点是:1.旅游产业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2.规划目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3.旅游产业开发、项目策划的可行性和创新性;4.旅游产业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的科学性、可行性;5.旅游设施、交通线路空间布局的科学合理性;6.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的经济合理性;7.规划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可靠性;8.各项技术指标的合理性;9.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的规范性;10.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十三、旅游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作进一步补充修改后,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审查规划文本、附件和图件,确认无误后,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 十四、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复后,由各级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五、旅游发展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要维护旅游规划的严肃性。如确实需要调整,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局备案,但涉及旅游产业地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主要产品的重大变更,须报原批复单位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