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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价发[2002]124号
【颁布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2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产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住房交易手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屋交易手续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承担50%;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存量房屋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房屋按交易额0.5%计收,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指导租金的1%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指导租金由各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信房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规定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略)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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