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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363号令公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现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设立条件 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除按《条例》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化行政部门的调控规划及经营规模:济南市、青岛市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60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其他地方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30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重新审核登记 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按《条例》和文化部、省文化厅有关规定,并按分级管理原则,于2002年12月31日前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凡未重新登记换证的,视为无证经营,按《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认真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营业场所,必须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及《条例》其他规定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 五、从业资格认定 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要通过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方具备从业资格。省文化厅将会同省通信管理局于明年适当时间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书。 六、安装文化管理软件 根据《条例》及文化部规定,全省每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每一台计算机都应安装文化管理软件,以建立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监控系统,形成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省文化厅将统一组织文化管理软件安装工作,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七、监督举报电话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受理违法行为举报。 山东省文化厅监督举报电话: (0531)65688292946961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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